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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確認股東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許品逸

抗告人
豊璿建設有限公司
抗告人
特別代理人 傅耕郁
相對人
張鳴珊
相對人
豊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張鳴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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