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28號
- 原告
- 蘇子良
- 被告
- 煜昌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桂紅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 萬8,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 萬8,2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