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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許品逸
  • 法定代理人
    朱麗玉、趙元鴻

  • 上訴人
    茱莉亞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寶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32號上 訴 人 茱莉亞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麗玉 被 上訴人 寶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 訴字第12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4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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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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