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32號
- 上訴人
- 茱莉亞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麗玉
- 被上訴人
- 寶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元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4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