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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32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許品逸

上訴人
茱莉亞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麗玉
被上訴人
寶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4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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