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5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莊哲誠

上訴人
安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曞綱
兼法定代理人
黃子玲
兼法定代理人
黃銘村
被上訴人
粘銜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58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