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58號
- 上訴人
- 安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曞綱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子玲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銘村
- 被上訴人
- 粘銜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58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