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充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305號
- 原告
- 黃信鈜
- 原告
- 黃喨莫
- 被告
- 吳 棍
- 訴訟代理人
- 吳奉達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黃信鈜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判決漏未就訴訟費用之負擔為裁判,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查本件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11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11年2月15日所為判決之主文欄,漏未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雖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項有記載「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主文欄既未明確諭知之,自屬裁判有脫漏),原告黃信鈜聲請補充判決,自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補充判決如上開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