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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4號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被告
益菖皮革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恩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律師
被告
郭天進
被告
福進塗裝機械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龍念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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