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黃信樺鄧雅心劉容妤
  • 法定代理人
    翁敏傑

  • 當事人
    星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文政洪貴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61號 反訴 原告 星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敏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敬寓律師 反訴 被告 蔡文政 洪貴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叙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110年度易字第901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第一審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裁定停止在案(見本院卷一第219-220頁)。 二、經查,上開刑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 上易字第456號、113年度上訴字第801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 ,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前揭障礙事由業已消滅,故本件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續行審理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楊鵬逸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