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23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23號

原告
尚盈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賢橘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被告
兆聯供應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儀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報關費等,被告為有限公司,其公司所在地係設於基隆市○○區○○路00○0號5樓,有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