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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2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21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告
聚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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