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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張惠閔
  • 法定代理人
    衛志宏

  • 原告
    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31號原   告 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衛志宏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劉怡旻」之年籍、住居所或送達地址,並提出被告林明瑩、劉怡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僅表明被告為劉怡旻,惟未載明被告劉怡旻之年籍、住居所或送達地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定期間命其補正之(併命補正被告林明瑩之最新戶籍謄本)。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正,逾期不為,即駁回其訴,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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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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