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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34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連士綱

原告
登峰醫藥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嘉雯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告
葉睿儒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五、㈡、⒊末句(即判決書第20頁)關於「則被告自受有不當得利可言」記載,應更正為「則被告自『無』受有不當得利可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告聲請更正,核無不合。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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