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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
    賴建程

  • 上訴人
    羅至宏
  • 被上訴人
    阮允哲禾達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12號 上 訴 人 羅至宏 被上訴人 阮允哲 被上訴人 禾達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12號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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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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