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4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45號

原告
鼎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素梅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被告
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所訂合夥契約有無效原因,而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合夥之出資。該合夥契約第20條約定:本合約如有爭訟,各合夥人均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3頁);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