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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
    黃乃瑩

  • 原告
    林裕雄朱智慧
  • 被告
    陳新琬即私房衣櫃工作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25號 原 告 林裕雄 朱智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複 代理人 高永穎律師 被 告 陳新琬即私房衣櫃工作坊 兼 訴訟代理人 龔劉彩鑾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律師 龔峯岑 被 告 蘇忠彥即日大童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二「應給付金額」欄中關於「楊敬庸」之記載,應更正為「蘇忠彥」;原判決正本漏附附圖,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又判決正本漏未附上附件所示附圖,有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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