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87號
- 原 告
- 趙玲珠
- 陳秀美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李富湧律師
- 被 告
- 永捷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修德
- 被 告
- 陳榮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2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足稽,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