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許品逸

原 告
趙玲珠
陳秀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 告
永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德
被 告
陳榮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2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足稽,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