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8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連士綱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淑芬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幸福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宏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為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