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18號
- 上訴人
- 林麗珠
- 被上訴人
- 哲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雄
- 被上訴人
- 哲在營造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昇億
- 被上訴人
- 哲在基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聖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世瑩律師
- 被上訴人
- 磊立工程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吉莨
- 被上訴人
- 曾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03頁)。茲已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三第245至24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