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張紫能
- 法定代理人薛義益
- 原告許乾釗
- 被告德美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乾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義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2455號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萬9,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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