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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57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趙悅伶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北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雪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永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7,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917元(計算式:9,915元+2萬6,002元=3萬5,9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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