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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59號

原告
恆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穎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4萬3,4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新臺幣7,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年建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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