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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9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古秋菊

原告
宇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涵吟
上訴人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鳴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2,5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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