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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連士綱

  • 當事人
    陳正輔昌瑞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20號原   告 陳正輔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被   告 昌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恒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105年4月6間簽立合作興建房屋 契約書(下稱系爭合建契約),因被告違約使用原告所有土地、拒不交付合建房屋鑰匙、遲不修繕房屋瑕疵,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害等情,而兩造於系爭合建契約第21條已約定:「雙方如有違約爭議未能和平協調解決而產生訴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卷第24頁)等語,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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