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49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被告
- 想不到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婷渝
- 被告
- 潘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依法聲明異議,則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19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