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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82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莊惠真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志淵
被告
聯勝國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牟淑貞
被告
詹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2月3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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