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33號
- 原告
- 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
- 訴訟代理人
- 周滄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家馨律師
- 被告
- 葳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鄤郡
- 訴訟代理人
- 黃冠瑋律師
- 被告
- 葉枚耕
- 訴訟代理人
- 蔡喬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容律師
- 被告
-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云丰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玖陸
-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0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葳菁科技有限公司應提出被證1之存款憑條原本及影印清晰之影本2份到院;被告葉枚耕應提出被證5之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始公司)100年9月顧問費簽核文件及同年10月7日匯款回條原本、100年10月份顧問費簽核文件及同年11月10日匯款回條原本、被證6之元始公司102年8月5日、同年8月30日、同年9月27日、同年10月21日及同年10月24日請款單原本、被證7之葉枚耕103年4月份及同年6月份薪資領取收據條原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