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33號
- 原告
- 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
- 訴訟代理人
- 周滄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家馨律師
- 被告
- 葳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鄤郡
- 訴訟代理人
- 黃冠瑋律師
- 被告
- 葉枚耕
- 訴訟代理人
- 蔡喬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容律師
- 被告
-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云丰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玖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次序9被告葉枚耕之執行費新臺幣伍仟零肆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次序9被告葉枚耕之執行費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