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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3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高文淵

原告
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家馨律師
被告
葳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鄤郡
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
被告
葉枚耕
訴訟代理人
蔡喬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嘉容律師
被告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云丰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玖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次序9被告葉枚耕之執行費新臺幣伍仟零肆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次序9被告葉枚耕之執行費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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