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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高文淵

  • 當事人
    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葳菁科技有限公司葉枚耕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33號 原 告 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葉家馨律師 被 告 葳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鄤郡 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 被 告 葉枚耕 訴訟代理人 蔡喬宇律師 張嘉容律師 被 告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云丰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玖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次序9被告葉枚耕之執行費 新臺幣伍仟零肆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次序9被告葉枚耕之 執行費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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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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