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4號
- 原告
- 周朝龍
- 訴訟代理人
- 黃意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霖律師
- 複代理人
- 潘昀莉律師
- 被告
-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秀珠
吳幸修
蔡倍亦
簡自強
李如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4月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94號
吳幸修
蔡倍亦
簡自強
李如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4月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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