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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莊惠真

原告
周朝龍
訴訟代理人
黃意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複代理人
潘昀莉律師
被告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秀珠

吳幸修

蔡倍亦

簡自強

李如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4月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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