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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許品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振榮
被告
萬興玩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榮鎮

      張何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0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萬興玩具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萬華區、被告張榮鎮住所地為嘉義縣中埔鄉、被告張何麗玉住所地為新北市石碇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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