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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07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謝宜雯

原告
朱寶麒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佩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學維律師
被告
威利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鍾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1月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2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2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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