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5號
- 原告
- 王永祥
- 被告
- 戴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查報訴訟標的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110 年1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 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及答詢表3 紙在卷足憑。依上規定,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