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展裕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淵
-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王狄蕾
黃苡蕎
林玟瑩
游淳翔
趙凡琇
郭怡君
郭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