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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謝宜雯

上訴人
即被告
展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淵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狄蕾

黃苡蕎

林玟瑩

游淳翔

趙凡琇

郭怡君

郭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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