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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8號

撤銷詐害債權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8號

上訴人
方長信
被上訴人
劉薛鳳鐘

      劉祺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 劉祺峯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11樓之14」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劉薛鳳鐘 住新北市○○區○○街00號7樓、劉祺峯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11樓之1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8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詐害債權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