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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48號

交付報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許瑞東

原告
紀佩伶
被告
愛寶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立婷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于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報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所為關於聲請檢查人部分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另聲明請求選派檢查人檢查被告愛寶寶有限公司之帳目資料,經本院闡明該部分屬於非訟程序,原告仍表明其此部分聲請為於本案件內之請求,然股東聲請為公司選派檢查人乃屬於非訟事件法第172條所定之非訟事件,並非得合併於訴訟事件中合併請求,原告此部分之訴不合程式,且又不能補正,其此部分之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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