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9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陳映如

原告
奇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伸
被告
吳明宇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代理人
蔡尚達律師
複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貳萬捌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1月間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 巷00號2、3樓簽立裝修工程合約書,原定工程款總價為新 臺幣(下同)195萬元,嗣因工程追加減及修改工程項目, 且原告幫被告代購「國際GLATIMA」,兩造於民國108年7月 25日合意工程款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被告已於108年1月30日、5月16日、6月18日分別電匯390000元、555000 元、450000元,原告分別於108年5月6日、5月20日、5月27日以訴外人萬進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被告之父親)為買受人開立472500元、262500元、210000元之發票交付被告,各該發票之稅額分別為22500元、12500元、10000元, 扣除稅額後,原告實收之款項為0000000元(0000000-0000 0=0000000),被告尚有691052元(0000000-0000000=6910 52)未付,各項目及金額,如支付命令聲請狀聲證二請購 單所示,當時被告有問原告法代「被告需要在請購單上簽 名押日期嗎?」原告法代當時認為既然雙方是朋友,就說 不用,豈知被告事後反悔,於108年8月7日表示板材有問題 ,僅願給付10萬元,要原告把所作之工作物清掉,原告只 好訴請被告給付691052元,及自民事陳述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有要求原告應先將設計圖交付被告看過,原告遲未提 出設計圖,可見原告未完成設計亦未依約施作。原告所提 為不明處所之施工照片,原告110年10月民事陳述狀第2頁 物證11係原告臨訟製作之設計圖,無時間、簽名,被告否 認其形式真正。110年11月1日所提「原始報價單」「估價 單」「工程款項請購單」,均無日期、簽名,被告否認形 式真正,原告不能證明有施工,被告並否認與原告於108年7月25日達成追減帳691052元之合意,證人許自緯亦證稱 兩造就加減帳並未達成共識,原告不能請求被告給付691052元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之事實1兩造於108年1月間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 號2、3樓簽立裝修工程合約書,原定工程款總價為195萬元。2被告於108年1月30日、5月16日、6月18日分別電匯390000元、555000元、450000元予原告,原告分別於108年5月6日、5月20日、5月27日以訴外人萬進實業有限公司為買受人開立472500元、262500元、210000元之發票交付被告,各該發票之稅額分別為22500元、12500元、10000元。3被告(吳明宇)於108年10月21日對原告提起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本院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建簡字第60號事件(以下簡稱前案)判決被告(吳明宇)敗訴確定。

四、原告提出工程款項請購單、工程估價單(見110年度司促字第899號支付命令卷第25至41頁)、Line通訊對話記錄、平面設計圖、現場照片為證,請求被告給付631052元;被告先以:被告有要求原告應先將設計圖交付被告看過,原告遲 未提出設計圖,可見原告未完成設計亦未依約施作,原告所提為不明處所之施工照片,設計圖無被告簽名等語置辯,惟查,原告於前案曾提出原告法代與被告(吳明宇)就本件工程之Line通訊對話記錄(見前案卷一第197至577頁),其中可見原告數次傳送平面設計圖檔案、現場施工照片予被告(吳明宇)閱覽,Line畫面顯示被告已讀,被告並有指示原告要如何修改工作物,復核原告所傳送之現場照片與本件訴訟原告所提之現場照片相符,自可相信原告有傳送設計圖檔案供被告閱覽及原告於本件訴訟所提照片為現場之施工照片。又據前案證人林煒翔即木工證稱:工班撤離系爭房屋時,工程進度大約九成...,吳明宇與其母親一星期會來現場監工二至三天等語(見109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第3、4頁),倘原告未依圖施作,被告豈會讓原告施工到九成階段,而未於現場反對,且於108年1月30日、5月16日、6月18日共電匯0000000元之金額?故被告此部分所辯,為不可採。被告又辯稱:原告所提之工程款請款單未經被告簽名,且被告否認與原告於108年7月25日達成追減帳691052元之合意,證人許自緯亦證稱兩造就加減帳並未達成共識,原告不能請求被告給付691052元等語。經查:108年7月25日兩造確實於現場就系爭工程項目清點,哪些有做,哪些沒有做,作加減帳之動作,然因許自緯先行離開,所以許自緯不知道兩造最後有無達成加減帳之金額,此為證人許自緯證述在卷(見11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第7頁),原告於前案109年9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則陳稱「當天有達成初步共識,即反證一所示之0000000元,還有另外約時間要再次確認金額」等語(見該日筆錄第15頁),復參諸被告於108年7月27日與原告法代之Line對話記錄,原告法代問:你想要怎麼協調等語?被告稱: 6、16、18、19、玻璃價格還沒有給我,你說你要回去看價格給我,我們再來協調等語,原告法代於108年7月29日傳送「F木作工程6主臥室天花板弧型暗吊櫃天板25000、16、18、19改牆面整平封板打底塞棉防潮布共37400」(見前案卷一第533、535頁),上開關於F項木作工程6、16、18、19之金額仍係維持原告所提工程估價單之金額(見支付命令卷第35頁),但未見被告於Line有同意之記錄,原告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之後有同意上開金額,綜合上開證據,應可認定兩造對於F項木作工程之6、16、18、19金額尚未達成合意,還須再次確認,則支付命令卷第25頁之工程款項請購單第一項修改後2、3樓未稅金額0000000元,尚未經兩造最後確認,原告逕以0000000元作為計算基準,於該請購單最後一行寫「未請款金額為691052元」,而向被告請求631052元,非屬正確。被告雖以支付命令卷第25頁之工程款項請購單未經被告簽名,全然否認該請購單之真正,惟查,支付命令卷第25頁請購單分成四個項目,第一項為修改後二、三樓未稅金額、第二項為二樓追加工程金額、第三項為三樓追加工程金額;第四項為三樓代購國際GLATIMA,就第一項修改後二、三樓工程,又分成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三樓之保護工程、拆除工程、泥作工程、消防工程、水電工程、木作工程、系統木作工程、油漆工程、燈具工程、它項工程(據原告稱它項係包含垃圾清運、清潔、窗簾工程)及二樓之保護工程、拆除工程、泥作工程、鋁窗工程(見支付命令卷第31頁),原先估價總金額為0000000 元,嗣因三樓之木作工程、系統木作工程、它項工程、二樓之泥作工程有增減,故上開項目之金額有變更,增減後金額變成0000000元,因被告對於木作工程之F項6、16、18、19金額有意見,故此四細項之金額應予剔除,其餘項目堪認被告沒有意見,此從被告於前案所提原證10列出11項系統木作工程之金額(見該案卷二第173至183頁),亦係援用原告所提估價單關於G項系統木作工程之金額(見支付命令卷第37頁)亦可為證。故支付命令卷第25頁請款單第一項修改後二、三樓未稅金額0000000元,扣掉木作工程之F項6(25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19(8800元),剩餘0000000元,為兩造不爭執之金額。再查,支付命令卷第25頁請購單第二項為二樓追加工程,金額為63500元,該項工程為電力、消防、配水、排水,據原告供稱於108年5月間施作,因被告未於Line通訊記錄對此提出異議,堪認此部分金額之正確。第三項為三樓追加工程,金額為143482元,細項為泥作、玻璃、活動桌、廚具、門片、LED燈、龍頭、拉門、檯面、小吧檯,原告並附上施作照片(見本院卷二第217至259頁),被告亦未於Line通訊記錄對此提出異議,堪認此部分金額之正確;第四項為三樓代購國際GLATIMA,業據原告提出採購清單及價目表(見本院卷一第297頁),貨款7602元加36701元及代購費,原告以45000元計價,被告未於Line通訊記錄提出異議,堪認此部分金額之正確。故支付命令卷第25頁工程款項請款單第一項金額為0000000元、第二項為63500元、第3項為143482元、第4項為45000元,共計0000000元,扣掉被告已付工程款0000000元(已先扣掉被告應負擔之稅額45000元),是被告應再給付原告628652元。

五、綜上,被告應再給付原告628652元及自110年10月26日即民事陳述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見卷二第1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