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許品逸
- 法定代理人俞立德、徐承哲
- 上訴人瀚揚電通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香港商利和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31號上 訴 人 瀚揚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立德 被 上訴人 香港商利和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 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9,352,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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