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 原告
- 張維中
- 原告
- 張京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郁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介文律師
- 被告
-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造
- 訴訟代理人
-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年息之5」記載,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