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 原告
- 強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段登華
- 原告
- 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慶祥
- 被告
-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另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24 號),已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 年8 月20日裁定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10 年台抗字第314 號裁定駁回再抗告,於110 年3 月11日確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