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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原告
燦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之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亭熹律師
被告
鋐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芸巧
被告
葉䕒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 萬7,57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 萬3,6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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