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返還信託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宋泓璟

上訴人
張景緒
被上訴人
豐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偉
被上訴人
周三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至上訴人處,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85頁)。然本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等件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505頁至50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