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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信託財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宋泓璟

  • 當事人
    張景緒豐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周三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張景緒 被上訴人 豐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偉 被上訴人 周三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至上訴人處,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85頁)。然本件上訴人逾期迄 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等件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505頁至50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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