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洪任遠
- 當事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捷盛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26號原 告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鳳玲 被 告 捷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豐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裁判費7 萬9,700 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7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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