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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古秋菊

原告
甘國良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禹康律師
被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被告
翁聰智
訴訟代理人
曾淑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奕辰律師
被告
賴一鳴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被告
高泉榮
被告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
被告
高安民
被告
鍾聰明
被告
吳仁彬
被告
吳志賢
被告
吳森田
被告
黃建璋
被告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龔明鑫
被告
吳秉宸
被告
周朝國
被告
陳歷渝
被告
洪啟斌
被告
廖聰賢
被告
邱俊昌
上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惠宜律師
上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上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瑋律師
被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柯志賢
被告
李振銘
被告
林文欽
被告
郭文吉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複代理人
游子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關於「法定代理人 柯至賢」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柯志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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