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宇
- 被告
- 芳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鄭淑惠
- 被告
- 劉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兼上被告法定代理人「鄭淑慧」記載,應更正為「鄭淑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