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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莊惠真

  • 當事人
    徐木泉三友陶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原 告 徐木泉 被 告 三友陶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1年3月25日110年度重訴字第47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如附表所示),顯係誤載,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編號 更正頁數及行數 原判決原本、正本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第1頁第6行 三友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三友陶磁股份有限公司 2 第1頁第15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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