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 上訴人
- 三友陶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子明
- 被上訴人
- 徐木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所為之110年度重訴字第477號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0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57,37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