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1號
- 原告
- 興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博偉
- 訴訟代理人
- 吳存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宜真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媁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光煌律師
- 被告
- 謝素珠
- 被告
- 謝翠珠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建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0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土地於訴訟繫屬後,原告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致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824條之1規定對抵押權人為告知訴訟,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11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