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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謝宜雯

原告
興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偉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宜真律師
複代理人
張媁婷律師
複代理人
郭光煌律師
被告
謝素珠
被告
謝翠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0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土地於訴訟繫屬後,原告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致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824條之1規定對抵押權人為告知訴訟,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11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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