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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毛崑山

上訴人
即原告
義坤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張月桃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五心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俊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543號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1

萬2,0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萬4,2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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