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義坤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張月桃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五心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俊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543號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1
萬2,0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萬4,2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