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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毛崑山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志淵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訴訟代理人
王浩
被告
年建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
法定代理人
薛美紅
法定代理人
張吉慶
法定代理人
張凱彬
法定代理人
張子宏
被告
張清松
被告
薛美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凱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年建營造有限公司、張清松、薛美紅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92萬3,995元,及自附表所示之逾欠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利率計付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6萬9,784元由被告年建營造有限公司、張清松、薛美紅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年建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4月7日核准解散在案,至今查無選任清算人相關資料,依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應以「全體股東」即張清松、薛美紅、張吉慶、張凱彬、張子宏為清算人,故列為本案之法定代理人,核先敘明。

貳、原告主張:

一、被告年建營造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張清松、薛美紅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借款額度為3,050萬元整,目前授信餘額為17,92萬3,995元整,其各筆借款期間、金額如附表所示,立有授信額度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及放款主檔查詢單等為證。

二、詎被告年建營造有限公司自110年4月7無預警停止營業並辦理解散登記在案,原告業已寄發催告函通知被告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迄今被告仍拒不處理,依授信約定書第7條第1項第5款之約定,債務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無需事先通知或催告,一切借款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依法自應負一次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此,依民法消費借貸規定及連帶保證相關法理,狀請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方面:

一、對原告所主張之欠款,其中第一筆借款600萬元,還欠376萬4,207元,第二筆借款350萬元,還欠314萬1,638 元,此部分不爭執。對第三筆借款2,100萬元,原告表示還欠1,101萬8,150元,不知是指要回收的金額還是被告用掉的金額,請原告確認。

二、被告承包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工程,每月計價估驗向高公局請領金額,被告估驗2次可以請款795萬元左右,被告認為原告給高公局的金額應該要扣除795萬元。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肆、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就其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授信額度契約書影本3件、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影本2件、放款主檔查詢單8件、催告函及郵件執據影本1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88頁)。被告就附表所示第1、2筆借款及所欠金額不爭執,就附表所示第三筆借款及所欠金額,乃原告替被告履約保證給付高公局,金額為2,095萬4,100元,而因被告在原告公司有備償存款及定存設質,扣除後尚欠1,101萬8,150元,已據原告陳明在卷,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至於被告另辯稱其公司承包高公局工程,計估驗2次可請款795萬元左右,原告給付高工局的金額應該要扣除795萬元云云。惟原告係依照高公局來函所載金額為給付,至被告與高公局估驗可以請款之金額,乃被告與高公局的關係,原告無權扣款。此有原告所提高公局110年5月7日一二字第1103460242號函可證。是被告前開所辯尚非可採。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借據之約定及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年建營造有限公司、張清松、薛美紅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借款額度 (新台幣) 借 款 期 間 尚欠金額 (新台幣) 約定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 算日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 一 6,000,000 109年06月10日 至 111年06月10日 3,764,207 3% (註1) 110年4 月10日 110年5 月11日 除按上述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六個月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 3,500,000 109年10月08日 至 110年11月08日 3,141,638 5.67% (註2) 110年5 月28日 110年6 月29日  三 21,000,000 109年12月15日 至 110年10月15日 11,018,150     合計 30,500,000  17,923,995     
註1:借款利率為(月)定儲利率指數為利率(為0.79%)加計年利率
 2.21%計算,合計為年利率3%。
註2:借款利率為(月)基準利率指數為利率(為2.42%)加計年利率
3.25%計算,合計為年利率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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