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15號
- 原告
-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秉龍
- 被告
- 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正隆
- 訴訟代理人
- 王玉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23520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8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151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 萬5,939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