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岳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世翔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奕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643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