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4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連士綱

上訴人
即原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世翔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奕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643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