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楊千儀

  • 當事人
    東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55號 原 告 東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隆 被 告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聲請移送管轄法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兩造間就關於由合作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作協議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734號卷第11頁、本院卷第25頁),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育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